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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机器人大会青少年机器人设计与信息素养大赛章程

时间: 2022-06-10


青少年机器人设计与信息素养大赛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世界机器人大会青少年机器人设计与信息素养大赛各项竞赛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素质教育规律和青年成长规律,落实“双减”政策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球青少年素质提升和全面发展。

第二条  大赛宗旨:科学普及,素质提升,创新实践,共创未来。

第三条  大赛目的:为参赛选手提供国际化创新成果展示与开放交流平台,激发机器人和电子信息行业科技研发应用潜力,成为全球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素质培养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 统一管理。大赛设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顾委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秘书处。

第五条  大赛组委会职责包括:

(一)负责大赛管理工作,审定竞赛章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及管理文件,审议赛事相关实施方案等工作文件;

(二)指导大赛在全球及国内各级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赛事相关组织机构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核定大赛成绩,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审定审议其它应决议的事项。

第六条  大赛顾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由大赛主办单位聘请教育领域领导、专家,以及相关领域院士、专家担任。

       第七条  大赛顾委会职责包括:

(一)对大赛发展方向及目标指导;

(二)对大赛相关组织工作进行指导;

(三)参加大赛相关活动。

第八条  大赛专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由大赛主办单位聘请相关领域院士、专家担任,委员由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大赛专委会职责包括:

(一)研究确定大赛相关赛事方向、内容和规程;

(二)对大赛相关工作建言献策;

(三)参加大赛相关活动;

(四)监督指导赛事评审活动。

第十条  大赛按赛项或区域管理设执委会,执委会在报请大赛组委会同意后,可以根据竞赛管理需要下设专家组、裁判组、仲裁组等工作机构。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执委会仅负责本届大赛相关工作;每届大赛将重新组建相关大赛执委会。

       第十一条  大赛执委会职责包括:

(一)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组织举办各项竞赛活动;

(二)负责竞赛执裁或评审工作;

(三)负责竞赛仲裁工作;

(四)完成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大赛秘书处设于 相关工作部门,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大赛组委会聘请担任,秘书由秘书处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大赛秘书处职责包括:

(一)负责赛事日常工作,收集竞赛章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及管理文件的修改意见,草拟赛事相关实施方案等工作文件,汇总整理后提交大赛组委会审核、审议;

(二)监督管理大赛在各级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向大赛组委会汇报相关工作进展;

(三)定期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大赛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助大赛组委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负责大赛信息化平台管理工作;

(六)负责大赛宣传推广工作;

(七)负责大赛经费管理工作;

(八)完成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大赛相关组织机构人员需严格遵守大赛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赛体系与竞赛内容

第十五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由初赛、复赛、决赛组成。

第十六条    大赛围绕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技术、开源技术、科学普及等领域设各分赛项、子赛项和组别。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大赛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参赛报名、竞赛比拼、评审认定、表彰奖励共四个阶段。

    (一)参赛报名:根据大赛相关赛事报名要求,参赛选手可以通过大赛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填写并提交相关报名信息;

(二)竞赛比拼:根据大赛相关赛事竞赛规程,参赛选手通过线下或线上的竞赛形式,完成各项竞赛任务或开展相关对抗竞赛;

(三)评审认定:根据大赛相关赛事有关规定,由赛事专家组、裁判组、仲裁组裁定或评定最终竞赛成绩;

(四)表彰奖励:大赛组委会核定大赛成绩,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大赛参赛群体面向青少年,各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可自行组建参赛团队报名参赛。

第十九条  大赛相关赛事通知、竞赛主题、竞赛内容、竞赛规程等信息会在官方网站实时公布。

第二十条  大赛相关赛事工作人员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承担相关赛事的执裁或评审工作:

    (一)与参赛选手是近亲属;

    (二)与参赛选手同属一个单位;

(三)与参赛选手有利益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执裁或评定结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大赛相关赛事执委会下设仲裁组,处理竞赛相关异议或申诉请求。申诉请求需在规定申诉时间内提交申诉表,仲裁过程需严格依照相关竞赛规程规定,仲裁结果为最终竞赛成绩。

第二十二条  大赛相关组织机构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相关工作条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参赛报名信息、竞赛不予公开的任务及评分要求、其他涉密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大赛相关赛事执委会需设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日常沟通联络,定期汇报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及时汇报安全等其他应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赛设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管理,并由大赛相关赛事设专人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信息

第五章  奖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大赛相关赛事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定赛项设专项奖。

第二十六条  大赛相关赛事的获奖数量及比例由大赛专委会评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大赛相关赛事奖项由赛事组委会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官方网站实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精神,大赛活动中凡是涉及“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应坚持“八个不得”原则,并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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